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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倾销协议 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制度
发布时间:2019-01-05 浏览次数:52
协议概述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反倾销协议源自于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制度,主要是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那么,输入国可以对此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这里所指的"正常价值",规定为"供输出国消费的同种产品,通常交易的可能比较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价格,则以"输出到第三国的同种产品,通常交易的可能比较的*价格,或者是原产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适当的销售经费及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所指的"损害",规定为"对已经确立的产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可能带来损害,或者实质上推迟国内产业的确立"。
可见,关贸总协定认为,倾销输出是一种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如果因此对输入国的国内产业带来损害,输入国就可以通过提高关税,即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来保护本国产业,确保贸易在公正的竞争状态下进行。但是,由于关贸总协定只是抽象地规定了反倾销税的发动要件,缺少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使得通过解释可能会导致不正当使用,并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产生混乱,严重脱离反倾销制度的宗旨,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因此,为了明确解释基准和调查程序,关贸总协定在肯尼迪回合缔结了反倾销协议,并在东京回合修改了反倾销协议,进而形成了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
倾销的确定
(一)倾销的定义。如果输出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实质性损害,那么输出商就对输入国构成倾销。可见,这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要排除的几种输出价格。为了防止母公司同子公司交易过程中隐藏的倾销,即名目输出价格不是倾销价格,但是输入商的子公司在输入国以低于名目输出价格的倾销价格进行销售,或者输出商同输入商或者第三者之间有联合关系,或者有补偿关系,就不能以输出价格作为基本价格。这时可以考虑采用输入产品独立买方最初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由当局根据合理标准来决定输出价格。
(二)同类产品。在判定倾销的时候,同输出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上是,面向消费的“同种产品的通常交易可能比较的价格”。这里的“同种产品”定义为“各方面都相似,或尽管并非在各方面与所审议的产品相似,但应与其特点十分相似。”
(三)输出国和原产国。如果输出国不是原产国,即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国进口的,而是经过中间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倾销的决定最终还是根据输出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但是,如果输出国只是该产品的转运,该产品在输出国没有生产,或者输出国对该产品没有提供比较的价格,可以用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四)价格比较。输出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同国内销售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的比较,规定为:商业交易要在同一阶段(通常是工厂交付的阶段),而且尽可能是在同一时间进行的销售。这样,销售条件的差异和课税上的差异等对价格比较有影响的差异,可以给予适当的考虑。
(五)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是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反对的贸易行为。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包括两个数量概念:一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必须是长时间延续性的,通常为1年,最少不能少于6个月;二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量,不能少于正常价值的20%。
(六)成本费用的计算。成本费用“通常应以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保持的记录来计算。如果该记录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并合理地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及有关产品的销售,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其前提是这种分配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特别应当对有关分期付款和折旧期限、投资费用以及其他开发成本的补助费用等项目加以适当考虑。除非根据本款项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以及(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对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也就是说,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对现在及将来的生产有影响的固定成本、生产刚开始后的成本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七)销售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数额,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根据。”如果不能以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为根据,那么,应根据:1)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2)其他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相同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数额的加权平均值;3)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假设确定的利润数额,不超过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
(八)其它数据的调整。为了确保出口价格同正常价值比较的公正性,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间接销售经费的调整、外汇汇率的换算方法、价格变动的对策等,以调整销售条件的差异性。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06-6-27 15:11:33
协议概述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WTO反倾销协议源自于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制度,主要是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以及第2款的规定:如果某一产品以倾销方式,即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损害,那么,输入国可以对此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这里所指的"正常价值",规定为"供输出国消费的同种产品,通常交易的可能比较的价格";如果没有这样的价格,则以"输出到第三国的同种产品,通常交易的可能比较的*价格,或者是原产国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适当的销售经费及利润"作为"正常价值"。这里所指的"损害",规定为"对已经确立的产业带来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可能带来损害,或者实质上推迟国内产业的确立"。
可见,关贸总协定认为,倾销输出是一种不公正的贸易行为,如果因此对输入国的国内产业带来损害,输入国就可以通过提高关税,即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来保护本国产业,确保贸易在公正的竞争状态下进行。但是,由于关贸总协定只是抽象地规定了反倾销税的发动要件,缺少对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具体规定,使得通过解释可能会导致不正当使用,并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产生混乱,严重脱离反倾销制度的宗旨,成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因此,为了明确解释基准和调查程序,关贸总协定在肯尼迪回合缔结了反倾销协议,并在东京回合修改了反倾销协议,进而形成了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
倾销的确定
(一)倾销的定义。如果输出商以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出到其他国家,使得输入国的国内产业蒙受实质性损害,那么输出商就对输入国构成倾销。可见,这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要排除的几种输出价格。为了防止母公司同子公司交易过程中隐藏的倾销,即名目输出价格不是倾销价格,但是输入商的子公司在输入国以低于名目输出价格的倾销价格进行销售,或者输出商同输入商或者第三者之间有联合关系,或者有补偿关系,就不能以输出价格作为基本价格。这时可以考虑采用输入产品独立买方最初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这种价格,则由当局根据合理标准来决定输出价格。
(二)同类产品。在判定倾销的时候,同输出价格进行比较的原则上是,面向消费的“同种产品的通常交易可能比较的价格”。这里的“同种产品”定义为“各方面都相似,或尽管并非在各方面与所审议的产品相似,但应与其特点十分相似。”
(三)输出国和原产国。如果输出国不是原产国,即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国进口的,而是经过中间国出口到进口国的,倾销的决定最终还是根据输出国的国内销售价格。但是,如果输出国只是该产品的转运,该产品在输出国没有生产,或者输出国对该产品没有提供比较的价格,可以用原产国的价格进行比较。
(四)价格比较。输出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同国内销售价格(或者相当于它的价格)的比较,规定为:商业交易要在同一阶段(通常是工厂交付的阶段),而且尽可能是在同一时间进行的销售。这样,销售条件的差异和课税上的差异等对价格比较有影响的差异,可以给予适当的考虑。
(五)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是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反对的贸易行为。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包括两个数量概念:一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必须是长时间延续性的,通常为1年,最少不能少于6个月;二是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量,不能少于正常价值的20%。
(六)成本费用的计算。成本费用“通常应以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保持的记录来计算。如果该记录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并合理地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及有关产品的销售,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其前提是这种分配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特别应当对有关分期付款和折旧期限、投资费用以及其他开发成本的补助费用等项目加以适当考虑。除非根据本款项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以及(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对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也就是说,在计算成本费用时,对现在及将来的生产有影响的固定成本、生产刚开始后的成本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七)销售费、管理费及利润的计算。“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数额,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为根据。”如果不能以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数据为根据,那么,应根据:1)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2)其他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国内市场上有关生产和销售原产地相同产品所产生和实现的实际费用数额的加权平均值;3)任何其他合理的方法,假设确定的利润数额,不超过其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常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原产地的一般同类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数额。
(八)其它数据的调整。为了确保出口价格同正常价值比较的公正性,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间接销售经费的调整、外汇汇率的换算方法、价格变动的对策等,以调整销售条件的差异性。
信息来源:中国化工报
发布时间:2006-6-27 15:11:33